有監護權沒身分 竟無「法」求助

〔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電影「不能沒有你」描寫政府官僚,差點害一對父女跳橋身亡,不料多年後,外交部等單位遇到張氏翠登門求助,仍冷血以對,「非要逼到他們母子走向絕境,出現悲劇後才來檢討嗎?」張氏翠的鄰居一再為她抱不平。

基隆市警局外事科股長施尹泰說,入出國移民法規定,外籍配偶初來台持的是依親居留簽證,滿3年可向戶政單位申請歸化國籍,來台4到5年可取得身分 證,若在未取得身分證前離婚,又無小孩監護權,只能申請效期6個月以下的「探親停留簽證」,如果取得小孩監護權會發給停留時間較久、為期半年的「探親停留 簽證」。

一般有小孩監護權的外配離婚後,大多會在依親居留簽證到期前,向移民署改申請為依親兒女的居留簽證(效期3年),少有像張氏翠因不諳法令、未改辦居留簽證就離境,等再次來台時,只能申請探親停留簽證。

至於外配工作權,只要取得依親居留簽證就有工作權,但持居留簽證的離婚外配不能在台灣工作,更不能申請歸化國籍。

法界認為,入出國移民法97年修法時,疏未將擁有小孩監護權、卻「持停留簽證」的外籍配偶,可視情況改申請居留簽證。本案當事人只能向外交部申請依親兒女居留簽證,重新入境再向移民署申辦外僑居留證,否則看不出有什麼解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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