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

離婚最大的收害者經常是子女,在離婚案件裡十八歲以下的兒童,生活會陷於混亂,從孩子的成長過程來看,若孩子在幼小的階段時,食衣住行需要人照料,此時似乎由母牽來監護較為適合,但若孩子已經為青少年以上,正在求學階段,而此時母親的經濟能力並不寬裕時,由父親來扶養似乎也是一途,若能父母親共同監護是對子女最大的福祉,當父母共同監護時,雙方各有一半的時間與父親或母親生活在一起,父母親雙方都共同照顧子女的生理、心理、情緒、經濟上的需求,理論上是很理想,但事實務上會有些問題,此問題必須分析對子女最有利的方式來監護,在美國出理監護權的問題,事先由社會工作人員作最詳細的家庭調查,分析利弊得失後,再建議家事法庭,由法官裁決子女的監護的行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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