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

通姦罪要如何定義, 通姦行為在各國法律上處置不盡相同,有些國家未將通姦列入刑法處罰之對象;有些國家則在入法後,因理由不夠充分而除罪化,所以要構成通姦罪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有通姦事實,例如要抓姦在床,有擦拭精液的衛生紙,還有報警做筆錄時通姦者雙方都承認互相有過性行為,但一般都不會自己承認有通姦,所以收證很重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或委託徵信社蒐證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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