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件

民法之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行政院會已通過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增訂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5年以上者,得起離婚之訴;並修改贍養費請求,以夫妻一方對離婚事由「無過失」為主觀要求,並以「裁判離婚」及「請求人陷於生活困難」為客觀要件。

返回列表 分享至Facebook 新浪微博

服務諮詢、申請表單

電話諮詢 線上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