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防治法】何謂家暴法?

家暴法即家庭暴力防治法;家暴法是為了保護在家庭裡面的成員,不會受到暴力威脅,在暴力的陰影下過日子,而成立的一個防治法。 
 
家暴法的保護範圍,簡單來說,同住在一起就算,因此男女朋友同居的話也算,如果沒有同住在一起,但有親戚關係的,也是在保護範圍內。
 
在家暴法中,人人平等,任何一個人都不可以用語言暴力、肢體暴力或其他任何方式,讓對方受到威脅。
 
不論是身體上或是精神上,假設有人受到暴力,任何人都可以打家暴專線113通報家暴防治中心,或是打110請求協助。 
 
如果是有立即性的,必需將被害人帶離現場另外安置的,家暴防治中心會協助安排,並有社工員協助幫忙申請保護令。 
 
家暴的定義: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 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的對象:
 
本法規定適用的對象為家庭成員,而所謂的「家庭成員」依本法第三條規定,
包括下列各成員及其未成年子 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換言之,本法所規範的對象,包括了如前夫、前妻、同居的男女(事實上的夫妻關係)、已分居的男女、或曾為同住或現為同住而無親戚關係的人(事實上的家長家屬或家屬間的關係),而不僅限於夫妻、親子、手 足或其他有血緣關係的人,範圍已包括現在社會上的實際需要,而不拘泥於傳統的觀念。
 
家暴法第九條第一項將保護令分成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以被害人有急迫危險時用)二種。 
 
保護令之種類 內容 
 
禁制令 禁止為暴力行為、騷擾行為之限制令 
遷出令 命遷出住居所,法院於認為有必要時,並可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其他假處分 
遠離令 命加害人不靠近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特定出入場所 
決定令 動產暫時暫有權、暫時監護權、會面權 
給付令 給付租金、扶養費、律師費等 
防治令 命加害人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 
 
其他同法條第二項規定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三項規定被害人為未 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返回列表

服務諮詢、申請表單

電話諮詢 線上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