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離婚一定要證人嗎?

離婚一定要證人嗎?
 
離婚協議書並沒有範本,需要依造雙方的協議來訂定,需以清楚、詳細為原則
而協議包含的範圍很廣,故除雙方當事人外需有證人
 
(1)書面資料,就是所謂的『離婚協議書』,載明了雙方的離婚意願及註明在婚姻關係中所有的財產及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子女教養費用的給付、子女探視的時間起迄、贍養費及其他特定的約定等事宜清楚的詳列在協議上,清楚詳列對彼此都是一種保障。
 
(2)關於證人,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親朋或好友亦可當任證人),在合法的程序中,證人需要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最保障的做好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
 
注意!如果僅一位代表就算有二人簽名作證,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意願時,即證人是無效的,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了離婚程序,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
 
(3)登記,依戶籍法規定離婚為登記制,雙方必須在簽妥離婚協議書,攜帶身份證、戶口名簿等資料,兩人一起到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若沒有完成登記的程序,就不算是完成離婚手續。
 
離婚要兩個見証人,如果親人朋友不肯作見證。可花錢請律師幫你請兩位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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