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官司

當一對佳偶要走入離婚的時候,除了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之外,當然也還有所謂的監護權的問題讓人頗為煩惱,常常有人因為這個問題無法好好的協調因而鬧上法院,尋求法院公平的裁决。
 
依照台灣的民法第1055條規定,1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3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4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5.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由上述的法條可以知道監護權的官司不只是二人跟法院的事,若要進行監護權官司的話,首先法院會請社會福利機構先進行評估雙方是否有能力及財力來照顧小孩子,其二就是會根據雙方的居住所、工作、及個人的品性來評估是否足以照顧小孩子,其實說穿了如果你有好的工作及財力並不代表你可以給小孩子有好的品性,所以社工人員會根據個人品性在判斷小孩子該在哪生活會比較恰當,監護權官司的重要性就由此可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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