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三萬元養家 給私生子…七萬五

2015-06-26 02:41:08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郭姓公務員去年病逝,元配整理遺物才發現亡夫有小三,還育有一子,亡夫生前每月只拿三萬元養家,卻花七萬五千元養私生子,憤而提告向小三求償一百七十萬元,不過法官認為,郭拿錢養私生子,也是盡撫養義務,判決元配敗訴,可上訴。
 
法官指出,元配曾對小三提妨害家庭告訴,檢方認定小三與郭出軌時,並不知對方已婚,獲不起訴處分,因此元配指控小三破壞幸福索賠一百萬,不應准許。
 
至於元配指丈夫養家金額遠低於養私生子部分,法官認為,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縱使郭給外遇家庭的金錢遠高於元配,只有處理配額是否妥適、有無公允及偏袒的問題,不可認為郭不能給付,所以元配索賠外七十多萬元不當得利也敗訴。
 
元配提告指出,她整理亡夫遺物時,在抽屜中找到包括小三家停車場、地下室電梯、社區圍欄、門廳、房間鑰匙,還有小三辦信用卡與在社區大學的資料,還有一張和亡夫的合照。
 
元配指控,亡夫與小三產下私生子後,每月匯款七萬五千元給小三,但只拿三萬元養家,小三破壞她的婚姻,因此提告向對方索賠精神慰撫金一百萬元,另外也要小三歸還七十多萬元包養費用。
 
小三說,兩人認識時,郭自稱單身,直到她懷孕,郭才坦白已有家室;她產子後原不想再聯絡郭,但考量小孩需要父愛,才勉強同意郭可以探視,且是郭主動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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