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妻因夫外遇流產 獲賠50萬

台北市一名已婚男子婚外情還生下私生子,讓懷孕三個月的妻子備受打擊流產。妻子對老公與外遇對象提告同時提出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男子與外遇對象要連帶賠償妻子五十萬元。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於民國101年6月發生婚外情,與外遇對象游姓女子在外租屋,102年4月產下一子。同年10月,游姓女子打給元配告知此事,婚外情曝光。當時懷孕三個月的元配身心備受打擊,不但失眠還多次進出醫院安胎,最後小產,身心俱疲下對丈夫與游姓女子提出告訴,同時附帶六百萬元民事求償。

 

台北地院審理時,楊姓男子主張,收入大都交給妻子,無力負擔鉅額賠償,也多次道歉希望彌補過錯;游姓女子主張,楊姓男子與妻子感情不睦,並非她介入破壞。元配主張,如果夫妻間感情不睦,怎麼可能受孕。法院認為,兩名被告的主張是合理化自己行為的藉口,而且外遇行為已造成元配身心受創,喪失對婚姻的信任,承受精神上的傷害與痛苦,審酌三方身分財力後,判決楊姓男子與游姓女子須連帶賠償五十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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