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

扶養費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子女的撫育費,二是前配偶的撫育費,法律認定作為夫妻,和配偶共同享有平等的生活條件和共有收入的一半收益,在離婚時建立和前配偶相同水準的生活條件是公平的。當雙方實際的或潛在的掙錢能力有很大差別,實施配偶扶養也稱為撫養費,就意味著使雙方的生活水準相同,或者起碼是避免出現非常不平等的生活標準。然而對子女撫養的法律認定是基於孩子的需要,在決定時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養育子女需要花費多少錢,家聽生活水準和雙方的收入。例如,假如婚姻期間孩子是上私立學校,參加鋼琴班和網球營,律師和法庭就會假設孩子已經習慣了這樣高的生活水準,私立學校、鋼琴班和網球營的費用就會登記為離婚時子女撫育費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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