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財產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以財產贈與他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所稱「財產」係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例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 、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等。 
 
那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為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稅法上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 ,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 ,其資金。
    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
      屬於購置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
      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
      限。 
 
(七)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
      受益人。 
 
(八)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
      更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該受益人。 
 
(九)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
      分,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該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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