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有哪些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 
 
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
包括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 。
 
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
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9-1 條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 339-2 條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 339-3 條 (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 341 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42 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44 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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