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公然侮辱

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 
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無恥」等,均構成公然侮辱罪。
如以強暴之方 式侮辱他人者,還要加重處罰,如對人潑糞洩憤、當街打人耳光等均是。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例如,阿南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對人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 
 
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
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
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
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
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
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
 
一、客觀構成要件: 
 
(一)行為主體:

為一切自然人,並不論其身分為何。 
 
(二)行為客體:

為特定之自然人或法人,如係「非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便不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 
 
(三)行為:

須係公然侮辱,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狀態」(29年院字第2033
號解釋),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所謂「侮辱」係
表示一種不屑或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客觀上足以使人難堪,或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
地位達到減損其評價之程度之行為,無論係出於語言、文字、圖書、動作…等等積極之行為,均無
不可,且侮辱之內容須係抽象之指責,如係具體指摘某事實,則有可能該當「誹謗罪」之要件,又
「侮辱」行為屬於一種「形式犯」或「舉動犯」,只要行為人有公然侮辱之行為,其犯罪行為便已
完成。 
 
二、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且須有故意公然侮辱特定人使其難堪之特殊內心傾向與目的。
 

 
原文: 罵別人「很娘」,應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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